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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要點】:
1)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
按照劃分的評價單元,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現場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調查和檢測、建筑衛生學調查和檢測、輔助用室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調查等結果,對照GB/T 16758等相關職業衛生法規標準要求,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應核實分析所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存在不足,并提出針對性的防護設施改進建議。對于建設單位已經按措施建議完成的整改,應進行復核。
2)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
按照劃分的評價單元,結合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接觸人員、接觸時間與接觸頻度,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結果和個體防護用品調查結果,對照GBZ 2等標準,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的符合性。
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超過GBZ 2或其他標準規定的限值時,應分析超標原因,并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建議。對于建設單位已經按措施建議完成的整改,應進行復核等。
3)職業衛生管理評價
根據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的調查結果,對照相關職業衛生法規標準要求,評價建設項目在建設期和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及日常監測、職業健康監護等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內容及執行情況的符合性。
4)職業健康監護評價
根據職業健康監護調查結果和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結果,對照相關職業衛生法規標準要求,對建設單位(包括外委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內容及落實情況、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等進行分析與評價。
5)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分析
根據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設項目設置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設施及措施是否具備針對性、可行性,是否滿足要求。
6)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
根據各種工程控制、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管理制度設置及運行情況,結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監測結果,對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治效果進行預期分析與評價。
4.提出措施建議
在對建設項目全面分析、評價的基礎上,針對試運行階段存在的不足,從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個體防護、職業健康監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具體補充措施與建議。對于建設單位已經按措施建議完成的整改,應進行復核。
5.給出評價結論
在全面分析評價工作的基礎上,總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點,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給出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管理等各分項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當前是否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明確建設項目在將來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否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合并出具報告或者設計,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安全設施一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
(七)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八)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
(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
(十)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
(十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十二)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建議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和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和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與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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